索引号 | 116104000160134397/2021-0000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不及时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三)未及时向 档案馆、 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未及时、准确填报政府信息公开季度统计报表的;
(五)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未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八)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第四条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视情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效能告诫;
(六)调离工作岗位。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规范、准确、完整;
(二)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否全面,重点是否突出 ;
(三)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是否多样、便民,是否把市政府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公开发布的主渠道;
(四)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是否及时;
(五)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
(七) 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八) 工作人员是否按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否按规定收费;
(九) 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准确地报送政府信息;
(十) 贯彻落实新《条例》 的整体情况;
(十一) 其他需要评议的内容。
第七条 社会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制作社会评议实施方案及测评表,并向社会公示;
(二) 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
(三) 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四) 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五) 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将评议结果公开。
第八条 社会评议结果要向本级政府,上一级政务公开主管机构,以及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评议中发现有问题的,被评议单位要制定整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纠风部门和政务公开主管机构上报整改结果。评议结果作为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政务公开考评等设定分值的组成部分。对于连续两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或社会反映强烈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对评议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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